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加强人才自主培养,按照学校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杏坛学者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条件
考核范围为2019年入选杏坛学者人才工程且聘期内全职在岗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核人员”,名单见附件1)。
考核资格条件按照学校《“杏坛学者”人才工程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曲师大校字〔2018〕82号,附件2)和《<“杏坛学者”人才工程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曲师大校字〔2021〕70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人员可根据聘期内任务完成情况申报考核层次,在未通过所申报层次评审的情况下,可降级评审,直至第四层次。
二、考核程序
1.通知下达。各单位传达2019年度杏坛学者考核通知,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考核。在机关等各部门工作的双肩挑人员按所在学科参加相关单位考核。
2.个人申报。考核人员对照文件,登录“一网通办”,进入“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点击左侧目录树“人才工程->杏坛学者->杏坛学者考核->我的考核填报”,点击“填报考核表”,选择考核层次、符合条件、业绩成果并提交。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3.单位考核。各单位(学科)成立评审分委员会,制定本单位(学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对2019年度杏坛学者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负责人登录“一网通办”,点击左侧目录树“人才工程->杏坛学者->杏坛学者考核->评委会考核分配”,分配评委会成员,点击“单位考核”,填写单位考核意见后提交。
4.学校考核。人才工作处对系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学校成立考核专家组,对考核人员进行全面评审并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将通过人才工作处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反馈至学院,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聘任。
三、材料报送
1.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者考核报表》(系统导出)纸质材料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及PDF格式电子版(以“层次-学院-姓名”的格式命名)。
2.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请各单位于10月27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人才工作处,同时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rcc@qfnu.edu.cn。
曲阜校区:科技实验大楼708室
日照校区:日照校区办公室220室
联 系 人:万曙静 0537-4452966
孔德忆 0633-3980088
四、其他说明
1.业务条件要求中“近五年”是指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考核业绩成果有关说明:
(1)所有业绩成果均须以曲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申报、依托)单位。
(2)已用于享受人才引进待遇的业绩成果,不可再用于杏坛学者考核。
(3)用于杏坛学者考核的业绩成果,不可再用于申报教学、科研绩效;用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教学、科研绩效的业绩成果,不可再用于杏坛学者考核。
(4)对考核成果的认定以学校《教学建设项目及成果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科学技术类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认定办法(试行)》(附件4-6)为准。
(5)考核条件中“CSSCI前20%”期刊,以曲师大校字〔2021〕61号附件2中规定的C类中文期刊(89种)为准;“CSSCI前50%”期刊,以D类及以上论文成果中所列期刊为准。通讯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为本人指导的本校学生,论文投稿时间须为学生在校期间。
(6)考核条件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教材”,以著作类C类成果或教材建设项目类C类教材为准。
(7)尊重学科差异,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办法,突出业绩成果质量和贡献导向。
(8)聘期内聘任高一级岗位者,已用于申报高一级岗位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期满考核。
(9)期满考核合格后,用于期满考核的教学、科研类业绩结果,可用于申报新一轮杏坛学者,但用于申报新一轮杏坛学者的教学、科研项目类成果,须为聘期内成功申请并主持的新项目(文件规定)。非聘期内成功申请的项目的结项成果,只能用于杏坛学者考核,不可用于新一轮杏坛学者申报。
(10)所有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均须提前录入学校“数据采集平台”。考核人员通过学校主页登录“一网通办”,在“数据采集平台”中填报教学、科研相关成果,之前已在该平台填报的成果不需要重复填报。
6.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享受学校配套支持的,入选“杏坛学者”后,学校按就高标准予以支持,不重复支持。
7.请各教学科研单位务必通知到本单位所有人员,指导考核人员仔细研究杏坛学者人才工程实施与管理办法、各类业绩成果认定办法等政策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及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考核工作,如遇政策性问题,请通过QQ、电话及时与人才工作处联系。

附件:
1.2019年度杏坛学者参加期满考核人员名单
2.《“杏坛学者”人才工程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曲师大校字〔2018〕82 号)
3.《“杏坛学者”人才工程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曲师大校字〔2021〕70号)
4.《教学建设项目及成果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曲师大校字〔2021〕71号)
5.《科学技术类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曲师大校字〔2021〕63号)
6.《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曲师大校字〔2021〕61号)
人才工作处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