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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才工作处  时间:2022-06-01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3 号)和《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兴市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19号)、《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日发〔2018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日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日照市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日照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省属驻日照高校在校地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业在日照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和重点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四)入选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五)已当选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 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聚焦产业、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者市(厅)级及以上专利奖。

(二)在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者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完成人员。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者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者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 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健康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健康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者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 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乡村振兴、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特殊贡献。

(八)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国家、省、市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和新兴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额组织专门选拔,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选拔总数的20%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按照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并将推荐人选采取易于周知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推荐人选,须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荐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审阅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推荐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 15—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公示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予以公布,颁发《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者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者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对新入选的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科技奖金,按年度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管理期内入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津贴,不再发放市级科技奖金;同一人入选多个市级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享受市政府津贴或者科技奖金。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或者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国内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八条  建立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跟踪管理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建立中期评估机制。对于管理期满2年的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专家所在单位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重点评估专家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等情况。

(四)发挥专家引领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区县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日照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日照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核实并同意后,于相关情形发生后15 日内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科技奖金,不再享受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在中期评估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门(单位)、国家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311日。《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4 号,20061031日公布)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hrss.rizhao.gov.cn/art/2020/3/16/art_171698_8926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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